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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jiān)察常用知識問答


來源 :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fā)布時間 : 2023-09-11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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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工資分配、工資支付遵循什么原則?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4條規(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

2.問:工資分配、工資支付制度如何制定、公布?違者受到何種處罰?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除外)應當就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等事項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制定規(guī)章制度應當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并及時在本單位公布,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提出的合理意見,用人單位應當采納。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未制定、公布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guī)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guī)章制度未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問:工資分配、工資支付制度的內容是什么?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7、8條規(guī)定: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二)工資正常增長分配辦法;

(三)獎金分配辦法;

(四)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工資支付制度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標準;

(四)假期工資支付標準;

(五)依法代扣工資的情形及標準。

4.問: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有何時間規(guī)定?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14、1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

(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期滿后結算并付清;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其他相類似工資支付形式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完成情況約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fā)工資的,在工作任務完成后結算并付清。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資。

5.問: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6.問: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021年8月1日起,啟東市執(zhí)行一類地區(qū)標準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2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guī)定。

7.問:加班加點工資如何計算、支付?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時間內支付完畢。

8.問:用人單位可否以實物形式支付職工工資?違者如何處罰?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規(guī)定勞動者在指定地點、場合消費,也不得規(guī)定勞動者的消費方式。

該條例第5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15條規(guī)定,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指定勞動者消費地點、場合、限制消費方式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9.問: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在事假期間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的。

10.問:發(fā)生勞資糾紛時,應由誰提供證據?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認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確定。

11.問:用人單位無工資支付和考勤記錄,承擔什么責任?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fā)項目及數額、實發(fā)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

該條例第5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或者未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2.問:用人單位有違反有關工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

(三)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