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試行)》
《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tǒng)美德,鼓勵人民群眾見義勇為,采取多種方式同違法犯罪行為和災害事故作斗爭,根據(jù)《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為履行法定職責實施以上行為的,不在其列。
第三條 獎勵撫恤的基本原則:
?。ㄒ唬﹫猿贮h委、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認真開展見義勇為表彰、獎勵、補助、撫恤、慰問工作,確保我市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人員都能得到表彰,確保見義勇為人員的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得到應有的社會資助,見義勇為困難家庭得到應有的社會關愛。
(二)全市見義勇為獎勵撫恤實行市、縣(區(qū))兩級工作機制,縣(市)區(qū)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和獎勵撫恤;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獎勵撫恤縣(區(qū))級基金會上報的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二章 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的形式:
?。ㄒ唬﹫笳埵姓谟杌蜃肥凇澳贤ㄊ幸娏x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二)報請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獎勵;
?。ㄈ﹫笳埵杏嘘P部門授予市文明新風典型、“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榮譽稱號;
(四)為見義勇為人員發(fā)放獎勵金;
(五)組織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宣傳報道。
第五條 各縣(市)區(qū)見義勇為基金會應及時受理見義勇為申請,審核、認定見義勇為行為,在開展本級基金會經(jīng)常性表彰獎勵的基礎上,及時向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報送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六條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對縣級基金會上報的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行為應及時給予審核和肯定,根據(jù)見義勇為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發(fā)放600-2000元的獎勵金,并及時開展宣傳報道和相關榮譽稱號的申報工作。
第七條 對不同等級榮譽稱號配套增發(fā)獎勵金:
一等獎5000元(革命烈士、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二等獎3000元(省文明新風典型、省“三八”紅旗手、省新長征突擊手);
三等獎2000元(市文明新風典型、市“三八”紅旗手、市新長征突擊手)。
第三章 撫恤和補助
第八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本會將為其家屬發(fā)放撫恤金:
1、革命烈士5萬元;
2、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3萬元;
3、其他人員1萬元。
第九條 因見義勇為受傷的,本會將為其發(fā)放康復補助金:
1、一級至二級傷殘:5萬元;
2、三級至四級傷殘:3萬元;
3、五級至七級傷殘:1萬元;
4、八級至十級傷殘:8000元
5、重傷: 5000元;
6、輕傷: 3000元。
傷殘等級由民政部門評定。
第十條 因見義勇為財產(chǎn)受損的,本會將為其發(fā)放財損補助金:
按物價部門的定損額度發(fā)放財損補助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的補助20%;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補助30%。
第四章 救助和慰問
第十一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困難家庭,本會將視情發(fā)放生活救助金:
一等困難家庭生活救助金:1萬元;
二等困難家庭生活救助金:5000元;
三等困難家庭生活救助金:2000元。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子女,本會將發(fā)放入學補助金:
高中生:1000元;
大學生:2000元;
碩士生:3000元。
第十三條 每年春節(jié)期間,對部分見義勇為人員家庭進行慰問,慰問標準每戶1000元至2000元。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 上述獎勵、撫恤、補助和救助事項,一般由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并核實;縣級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調(diào)查復核,并報有關事跡及證明材料;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審核,根據(jù)其事跡和社會影響,提出獎勵(撫恤、補助、救助)意見,報基金會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秘書長審批,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或10人以上的集中獎勵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上述獎勵、撫恤、補助和救助金之間,可以單項發(fā)放,也可以累計發(fā)放,但每個單項不重復發(fā)放。
第十七條 本會對申請人有關情況存在疑義的,可提請有關縣(市)區(qū)公安(分)局進行復核。
第十八條 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獎勵(撫恤)金的發(fā)放順序為:
?。ㄒ唬┯懈改福ɑ驌狃B(yǎng)人)無配偶的,發(fā)給父母(或撫養(yǎng)人);
?。ǘ┯信渑紵o父母(或撫養(yǎng)人)的,發(fā)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yǎng)人)又有配偶的,各發(fā)半數(shù);
?。ㄋ模┯懈改福ɑ驌狃B(yǎng)人)無配偶的、有子女的,各發(fā)半數(shù);
?。ㄎ澹┘扔懈改福ɑ驌狃B(yǎng)人)又有配偶、子女的,各發(fā)三分之一;
?。o父母(或撫養(yǎng)人)和配偶的,發(fā)給子女;
?。ㄆ撸o父母(或撫養(yǎng)人)、配偶和子女的,發(fā)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ò耍o上述親屬的,不發(fā)。
第十九條 對于事跡突出,社會影響大,涉及重大傷亡事故的見義勇為行為,可直接上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認定并開展獎勵撫恤工作,事后按程序補辦申報手續(xù)。
第二十條 嚴禁在申請和審批見義勇為獎勵撫恤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即取消受益人的獎勵撫恤資格,并收回獎勵撫恤金,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為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本辦法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有關獎勵撫恤事宜另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冠名基金及公安聯(lián)防、保安的集中獎勵事宜,按有關協(xié)議及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3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其獎勵撫恤標準根據(jù)其事跡和具體情節(jié)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